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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林主委南下關心嘉義及雲林養殖災情並指示加快認定災損協助恢復生產 [列印本頁]

📝 TingYu   📰 2018-8-28 05:22 PM   ⏱    👍

【記者 范志韋 嘉義報導】

 近日豪雨造成雲嘉南高等重要養殖產區溢堤及水產物流失等災情,農委會主委林聰賢、漁業署署長黃鴻燕及水產試驗所所長陳君如等今(28)日分赴嘉義義竹、雲林口湖等地關心產區淹水消退及災情狀況,並說明農委會業於8月25日公告嘉義縣、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雲林縣為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林主委指示漁業署督導地方政府採受淹水之大面積養殖區域方式,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從優從速從簡原則認定,儘速全力協助受災地區漁民復養復建。另該署籲請受災漁民儘速於期限(9月4日)前,向在地公所申報,倘受災養殖漁民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事由,未能依限提出申請者,公所得依權責認定後,逕予同意延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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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署說明,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符合實際從事漁業生產之自然人,於災前依有關法令規定應完成登記(淺海養殖需有漁業權)、土地、水源使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及當季養殖水產物,並已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之受災漁民、養殖戶,如災情達災損標準,請受災養殖漁民儘速於107年9月4日前,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倘受災養殖漁民確因道路交通或通信中斷等不可抗力事由,未能依限提出申請者,公所得依權責認定後,逕予同意延長受理;至於災損認定部分,現行救助辦法規定災損達20%即予救助之標準,於區域性全面災損,公所會採綜合性判斷,將採受淹水之大面積養殖區域方式,並從優從速從簡原則認定,以符實務現況,並在9月底前完成審核及救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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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漁業署指出,依據中央氣象局資料,明(29)日仍受低壓帶及西南氣流影響,提醒養殖漁民仍應提高警覺,特別是低窪地區應嚴防淹水與海水倒灌。另水產養殖產業易有遲延性傷害,漁業署請產地養殖漁民持續與豪雨警戒區域內地方政府、養殖團體保持密切聯繫,及加強巡視水閘門與排水整備工作,並請於塭堤加設防護網,與作好短時間強降雨造成魚塭鹽度、水質急速變化影響養殖物的因應措施。另水產試驗所已成立水產技術服務團,將依責任分區協助受災漁民儘速復養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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